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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公司的变革

发布时间:2022-03-29        点击数:1174

严格来说,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是在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后才发展起来的,但“信托公司”这一提法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出现在中国。

在中国,最早出现的专业信托机构是1913年由日本人发起成立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该信托社的事务包括:强制保证、保证买卖契约的履行、办理清算等。1914年开始出现华商创办的专业信托机构,如滨江农产、货币信托交易所。这些信托机构规模较小,基本上设在东北地区,经营的信托业务大部分与豆类等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有关。

1921年,上海出现了12家华资信托公司,信托开始成为金融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信托公司采取的是兼营方式,在法定的经营内容范围内,除了信托业务以外,银行、保险业务等均有涉及,几乎包揽了农工商各业。但实际上多数信托公司主要与交易所联手参与股票投机。信交风潮之后,大部分信托公司破产。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成立。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多家信托公司。在当时,信托公司的设立有现实的经济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国内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基本上由其一家垄断。大一统的金融制度格局和单薄的金融机构显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要求。各地政府和各部委都有成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的强烈愿望。而且,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各地都急需外国的资金,中央政府也允许通过多种窗口从国外融资。在这种背景下,信托投资公司因其经营范围的“灵活性”成为推动金融体系改革的“突破口”,也因此被称为“金融百货商店”。信托投资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

其间,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没有明显的定位。信托业主要适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业务五花八门,既有类银行信贷业务,也有投资业务甚至贸易业务。

客观上说,这一阶段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然而信托业依然存在信托机构泛滥、管理混乱、业务违规等问题。因此,监管机构对信托业不断加强监管,多次开展了全国性的整顿。

2001年4月28日,作为信托行业根本法的《信托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范陆续颁布。这些制度为信托公司确立基本经营框架,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打下基础。从这个时候起,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才发展起来。

可以说,20世纪初至2001年《信托法》颁布期间,中国出现了许多名为信托公司的机构。但受制于当时对信托的理解和信托法制的缺失,当时所谓的信托公司从事的主要不是信托业务,这些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

目前,中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营业。截至2018年末,68家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余额为7193.16亿元、净资产余额为5749.30亿元、信托资产余额为227012.63亿元,从业人员2万多人(见表1–3)。

表1–3 信托业发展规模指标(单位:亿元)

123.jpg

资料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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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公司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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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是在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后才发展起来的,但“信托公司”这一提法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出现在中国。

在中国,最早出现的专业信托机构是1913年由日本人发起成立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该信托社的事务包括:强制保证、保证买卖契约的履行、办理清算等。1914年开始出现华商创办的专业信托机构,如滨江农产、货币信托交易所。这些信托机构规模较小,基本上设在东北地区,经营的信托业务大部分与豆类等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有关。

1921年,上海出现了12家华资信托公司,信托开始成为金融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信托公司采取的是兼营方式,在法定的经营内容范围内,除了信托业务以外,银行、保险业务等均有涉及,几乎包揽了农工商各业。但实际上多数信托公司主要与交易所联手参与股票投机。信交风潮之后,大部分信托公司破产。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成立。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多家信托公司。在当时,信托公司的设立有现实的经济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国内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基本上由其一家垄断。大一统的金融制度格局和单薄的金融机构显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要求。各地政府和各部委都有成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的强烈愿望。而且,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各地都急需外国的资金,中央政府也允许通过多种窗口从国外融资。在这种背景下,信托投资公司因其经营范围的“灵活性”成为推动金融体系改革的“突破口”,也因此被称为“金融百货商店”。信托投资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

其间,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没有明显的定位。信托业主要适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业务五花八门,既有类银行信贷业务,也有投资业务甚至贸易业务。

客观上说,这一阶段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然而信托业依然存在信托机构泛滥、管理混乱、业务违规等问题。因此,监管机构对信托业不断加强监管,多次开展了全国性的整顿。

2001年4月28日,作为信托行业根本法的《信托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范陆续颁布。这些制度为信托公司确立基本经营框架,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打下基础。从这个时候起,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才发展起来。

可以说,20世纪初至2001年《信托法》颁布期间,中国出现了许多名为信托公司的机构。但受制于当时对信托的理解和信托法制的缺失,当时所谓的信托公司从事的主要不是信托业务,这些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公司。

目前,中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营业。截至2018年末,68家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余额为7193.16亿元、净资产余额为5749.30亿元、信托资产余额为227012.63亿元,从业人员2万多人(见表1–3)。

表1–3 信托业发展规模指标(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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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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